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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工商联合会橱柜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: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(以下简称云南省工商联)橱柜业商会(英文名:The Kifchen Chambet of the Fede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Yunnan Province),简称:云南省橱柜商会(英文名缩写KCCY)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云南省工商联橱柜商会是云南省工商联直属的非盈利性的行业商会。由在云南省境内生产经营橱柜或相关产品的企业、团体和有关著名人士组成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 (一) 规范商会行业行为,提高商会良性发展能力; (二) 组织商会各种资源,争取商会发展空间; (三) 维护商会合法权益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。 第四条 本会接受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:昆明市教场西路8号另办公楼内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(一) 组织和鼓励会员贯彻“中国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”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,协助政府行业管理。 (二) 代表会员向党、政府、人大和政协,反映会员的呼声、意见、困难和建议、沟通联系,争取稳定生存的环境和健康发展的空间,维护会员合法的权益。 (三) 规范商业行为,倡导诚信经营、文明经营、协调商业纠纷,抵制恶劣竞争,打击劣质行为,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,形成良好市场氛围。 (四) 优选各种资源,有利于商会企业的经济发展。 (五) 组织和开展多种形式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。 (六) 举办各种经济活动,帮助会员开拓市场,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和经贸交流与合作。 (七) 提供多种咨询服务活动,为会员排忧解难,提高企业管理素质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。 (八) 构建信息平台,加强信息交流,提供所需的经济、管理、技术和市场信息。 (九) 开展考察、互访、参展等各种活动,帮助会员引进技术,开拓国内外市场。 (十) 同新闻媒体建交密切联系,推介会员的企业和产品。 (十一) 广交朋友,力争各方支持,营造和谐的氛围。 (十二) 做橱柜行业企业家代表人士政治安排推荐工作。 (十三) 办好会办企业。 (十四) 组织会员参加省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。 (十五) 承办政府及省工商联交办的事项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:个人会员,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。 (一) 个人会员:企业家、社会活动家和企业职业经理人等; (二) 企业会员:从事橱柜产业,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。 (三) 团体会员:各州、市本行业企业家社团组织。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 遵守本会的章程; (二) 自愿提出入会申请; (三) 申请人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所经营的企业具有一定的实力。 (四) 在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; (五) 符合第七条关于会员构成的规定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 会长会议通过; (三) 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 参加本会的活动; (三)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 执行本会的决议; (二)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 (三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 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; (五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,并收回员证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(代表)大会,会员(代表)大会的职权是: 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 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五条 会员(代表)大会须有1/2以上的会员(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条 会员(代表)大会每届为三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。报省工商联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(代表)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,对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组成由上届(或筹备组)秘书处提名,经会员(代表)大会通过后产生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 执行会员(代表)大会的决议; (二)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和秘书长; (三) 筹备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; (四) 向会员(代表)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; (五) 决定常务理事调整、增补事宜; (六)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七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八) 制定内问好管理制度; (九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在理事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和权力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常务理事会须有1/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如遇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。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议是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和领导机构。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1/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,如遇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。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 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,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 (四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省工商联核准后,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(代表)大会1/2会员(代表)表决通过 ,报省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,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、常务理事、会长办公会议; (二)检查会员(代表)大会、常务理事、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理事长(会长)工作。 第三十条 监事会 监事长由会长会议从副会长中选任,其他成员由监事长提名经会长会议批准。监事会每年至少对财务审计一次。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,人选由会长会议决定。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; (二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: (一) 会费; (二) 捐赠; (三) 政府资助; 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五) 利息; 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三条 经费收取和使用原则: 取之会员用之会员,专款专用。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情况收取会费。会员交纳会费,每年一次,因责任和义务不同,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所交纳会费款有所不同,具体标准如下: 会长:3万元/年 常务副会长:1.6万元/年 副会长:1.2万元/年 常务理事:0.8万元/年 理事:0.2万元/年 会员:0.1万元/年 个人会员:200元/年 根据需要,会长会议可决定收取入会费和其它必要的费用,金额由会长确定。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业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(代表)大会和云南省工商联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会员公布。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,须经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。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在会员(代表)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省工商联核准后生效。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,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协议。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省工商联审核批准。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省工商联指导下组织清算、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工商联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省工商联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结相关的事业。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。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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